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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议事规程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城市更新工作效率和水平,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规范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突出城市更新作为我区现代化国际化滨海宝安、创新型产业名城、宜业宜居活力之区建设动力源的作用,结合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职责及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的组成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我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宝安城市更新决策、协调、服务、监督实施,对城市更新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和集体决策。委员会按照“1+1+6”建立组织体系。第一个“1”是指委员会,第二个“1”是指委员会办公室,“6”是指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书记、区长担任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市更新、规划国土、土地整备、公共物业、产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城管及相关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委员会副主任,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为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土地整备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环保水务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教育局、公共物业管理局、住建局、消防监管大队、土地规划监察局、监察局、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常任委员。区财政局、集体资产办、中心区办、空港新城办、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局、职业训练局、社保分局、文体旅游局、审计局、统计局、城管局、应急办、安监局、建筑工务局、投资推广署、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宝安交警大队、群星农贸市场服务中心、宝安供电局、各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分管城市更新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相关领导和区城市更新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土地整备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其中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委员会下设 6 个专业委员会。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城市更新、交通运输工作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公共资源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育卫生的区领导兼任;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产业的区领导兼任;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住房保障的区领导兼任;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廉洁建设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兼任。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分别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条 主要职责
(一)委员会主要职责
1. 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确定城市更新方向、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
2.负责审定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成果。
3.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4. 负责审定未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负责审议突破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
5.负责确认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6.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
7.负责审定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复杂疑难问题处置方案。
8.其他需要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的重大事项。
(二)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2.负责具体协调推进全区城市更新工作。
3.研究需报委员会审定(议)的议题,并提出报审意见。
4.负责研究提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和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空间、功能供需平衡方案。
5.根据委员会的任务安排,协调督促各专业委员会及各相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三条 会议制度
1.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
2.委员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办公室和各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推进各专业领域项目的顺利实施。
3.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任委员参加委员会所有议题审议,其他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参会。

第四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1.委员会会议议题一般由专业委员会和区城市更新局提请,必要时也可由委员提出。
2.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原则上于每周五前完成下一周会议议题准备工作。
3.委员会办公室提前对拟提请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研究,提出上会意见和建议,报委员会决策。
4.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议事要求
1.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主任请假,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2.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提问。
3.有关委员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项目,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开。
(三)决议和纪要
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参会委员通过集体讨论、集体决策的形式形成决议意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完成会议纪要初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各位委员会副主任会签后,报主任签发。

第五条 委员会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七条 本议事规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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