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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公共资源和民生 发展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组成公共资源和民生发展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育、卫生的区领导担任。委员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财政局、土地整备局、教育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民政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职业训练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群星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 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公共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 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针对更新项目中涉及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公共配套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公共配套用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公共配套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公共配套用房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公共配套用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公共配套用房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 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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