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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整治提升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组成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建设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委员由区城市更新局、经济促进局、城管局、文体旅游局、发改局、财政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安监局、公共物业管理局、环保水务局、住建局、土地监察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消防监管大队、科技创新局、投资推广署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办公室主任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 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
3.审定整治提升方案。
4.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推进旧工业区、文化遗产保护两类整治提升城市更新项目。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各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 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依职责分别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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