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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择优竞价和廉政风险防控有关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财政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负责制定入围和定标规则,推动建设工程优质、高效。

第四条 入围和定标委员应按照既定的规则及正确的价值导向合理确定入围及中标单位;监督小组成员负责对入围和定标委员的投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定标委员公平、公正用权。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对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一次发包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施工工程及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50 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直接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统一招标,无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次发包在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50 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可直接发包给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对应组别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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