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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规划(交通市政)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组成规划(交通市政)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分管规划和交通的区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区领导兼任。委员由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区土地整备局、土地规划监察局、中心区办、空港新城办、环保水务局、城管局、安监局、建筑工务局、宝安交警大队、消防监管大队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和宝安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城市更新局和宝安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 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具体组织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交通、市政配套设施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对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交通、市政配套设施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5. 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就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交通、市政设施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交通、市政设施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6.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的交通、市政配套实施跟进、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交通、市政设施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区城市更新局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涉及城市更新规划相关工作。
2.宝安交通运输局根据本专业委员会要求,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交通、市政设施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3.区城市更新局、宝安交通运输局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各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 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依职责分别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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