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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住房保障 专业委员会议事规程

第一条 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组成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区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委员由区住建局、市规划国土委宝安管理局、城市更新局、公共物业管理局、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宝安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人才安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1. 参与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总体规划、五年规划(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研究和制订;参与全区城市更新片区规划研究。
2.负责根据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求编制专业发展规划。
3.负责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行业标准、建设标准和需求方案。
4. 参与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审查,就具体更新项目中涉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开展研究,就更新单元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布局提出具体意见。
5. 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实施跟进和协调服务,协调推进城市更新贡献用地上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同步规划建设和使用,以及符合条件的旧工业区改造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验收;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回购、接收和分配监管。
6.负责统筹全区棚户区改造工作。
7.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办公室职责
1.负责协调推进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置建设和跟踪服务。
2.依职责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对外联系,以及按规范格式反馈等事宜。

第四条 会议和议事制度
1. 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2.专业委员会应随时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
3.专业委员会会议参会委员由办公室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4. 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会议。
5. 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实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所在部门负责同志参会。
6. 对于需以委员会名义办理的事项,原则上由办公室牵头办理,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对于经主任委员指定成员单位主办的事项,需形成相关报审文件且不再召开会议审议的,须经主任委员签批同意后,以专业委员会名义形成文件,并由办公室所在部门代章。
7. 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办公室负责跟踪协调。

第五条 本议事规程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程须经本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六条 本议事规程由本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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