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整治提升工作指引
整治提升是指在严格遵循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局部整理、环境优化、功能完善等手段实施环境安全形象综合提升的改造模式。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整治提升类型宝安区整治提升主要分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两类。整治提升以“环境提升,完善配套,文化保护,产业升级”为原则,以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合法有序高效推进。
(一)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是指旧工业区在不改变产业功能的前提下出于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目的进行的综合整治。
(二)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是指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
二、适用的政策整治提升一般不新增建筑面积,确有需要的,可增加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总量 15%的电梯、连廊、楼梯、垃圾房、门卫、配电房、消防设施等辅助性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新增建构筑物的相应建筑面积部分免收地价。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及保护需要建设附属设施外,一般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建设的,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过程中涉及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三、申报资料
(一)整治提升申请书(提交所有业主签字盖章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书提交原件,其它提交复印件);
(三)土地和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提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整治提升方案(提交所有业主签字盖章原件);
(五)存在安全隐患和/或需要完善现状功能的证明材料(提交照片等相关材料的原件);
(六)原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存在安全隐患的证明材料(提交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备案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相关材料等原件);
(七)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产业主管部门意见,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文体主管部门意见(提交原件);
(八)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和与街道办签订的《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应提交与区文体主管部门签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产业监管协议》和与街道办签订的《文化遗产保护整治提升项目施工监管协议》;
(九)区城市更新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整治提升办理程序
由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提交整治方案,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区城市更新局征求和综合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初步意见,报整治提升专业委员会审定,并向更新工作委员会报备。经整治提升委员会批准新建辅助性公用及公共服务设施的,纳入建设工程管理,区城市更新局出具规划审查意见,消防、环保、水务、住建等职能部门根据规划审查意见,按程序办理消防审核备案、施工审核备案等相关手续。
五、保障措施
(一)各职能部门应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整治提升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查单位要严格履行建设工程主体责任。
(三)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许可后,加强监管工作,并及时将审批许可情况告知区网格办、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开展巡查监管工作。
(四)区和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对不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依法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附则
(一)本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二)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三)其他类环境整治提升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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