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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重点企业引进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城市综合利益,积极提升产业空间,规范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引进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十三五”规划》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重点企业及项目库建设

第二条 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库构成城市更新项目引进的重点企业,是指经区政府认定的、纳入宝安区重点项目库的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宝安区重点项目库,由宝安区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宝安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与创新重点项目库构成。
(二)重点增资扩产项目指的是上年度工业产值 10 亿元以上的宝安区重点企业,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加大工业投资的产业项目。
(三)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指的是宝安区区外企业拟在宝安区投资的,投资额不少于 3 亿元人民币的产业或总部项目。
(四)创新重点项目库包括已建成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重点创新平台、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等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在宝安区的新建项目。
(五)将区投资管理公司、建设投资集团、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实业公司打造产业发展空间的项目纳入重点项目库。

第三条 宝安区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建设,宝安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库由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建设,宝安区创新重点项目库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建设。

第三章 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建设

第四条 片区规划(含产业统筹片区)成果经宝安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及时将成果函告区产业主管部门;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片区规划确定的改造区域与产业需求空间进行对接,形成产业空间基础数据,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

第五条 对于已列入城市更新计划和已批更新单元规划的产业类更新项目,由区城市更新局提供相应基础信息,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

第六条 产业类更新项目在土地合同签订和完成报建任务后,区城市更新局将具体项目纳入宝安区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城市更新局应对项目提供的创新型产业用房以及有销售意向的情况函告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组织需要购买的重点企业开展优先谈判工作。

第四章 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平台运作机制

第七条 区城市更新产业发展委员会作为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平台,负责统筹重点企业(项目)的认定、引进、对接、监管和服务,推动重点企业(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产业空间)的有效对接。

第八条 区经济促进局负责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网站建设、标准化建设和运营管理)。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宝安区城市更新重点企业增资扩产项目库的项目信息采集、更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宝安区城市更新重点企业招引项目库的项目信息采集、更新。

第九条 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引进城市更新重点企业(项目)的对接洽谈、日常联络和跟踪服务等工作,并结合城市更新产业空间库,提出引进重点企业(项目)与产业空间匹配的意见。

第十条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重点科技创新企业和产业空间的信息采集和录入、条件匹配、日常联络、跟踪服务以及入网企业的资信资格审查等。

第十一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建成后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进行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经区政府审定同意,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可委托区属国有企业进行日常运营管理。

第五章 政策服务

第十二条 区城市更新产业发展委员会负责指导重点企业(项目)与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共同编制产业规划发展报告。

第十三条 对属于解决重点企业(项目)产业空间需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区城市更新局予以优先列入宝安区年度城市更新计划。

第十四条 对属于解决重点企业(项目)产业空间需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区投资推广署按照《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若干措施》的规定,给予优先扶持奖励;对于重点企业与产业空间对接失败、对接不顺利或长时间无进展的项目,区投资推广署应对重点企业和产业空间提供方分析问题原因,制定解决方案,针对性的出台相应优惠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 区经济促进局应当与产业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当明确监管阶段、监管内容、监管要求、监管措施及配建标准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宝安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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