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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城更新项目土地权属认定规则

为解决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土地权属认定问题,规范我区城市更新土地确权工作,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暂行措施》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类型。
(一)房地产证、土地出让合同、竣工项目处理决定书、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规划确认文件此类用地范围清晰,面积准确的,直接认定为合法用地。
(二)非农建设用地根据深府〔2004〕102 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
(三)旧屋村用地根据《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试行)》(深规土〔2010〕439 号)认定的范围。
(四)已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用地(即“两规”)取得房地产证书、取得违法建筑历史用地处理决定书、取得规划确认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和范围明确,记载用途与现状功能一致,坐标清晰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六)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单位和范围明确,记载用途与现状功能一致,坐标清晰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七)由原宝安县代为行使规划国土职能的单位签署的基建委托合同书(建房合作书)能有效确定使用范围的,可直接确认为合法用地。
(八)经原县级人民政府或国土管理部门已核发用地批文的划拨用地、征地返还地、同富裕工程、非农建设用地(不属于根据深府〔2004〕102 号文规定所确定的指标中已划定或未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清晰,批地功能与实际功能一致的,可认定为合法用地。

二、经处理可认定为合法用地类型。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三)由原宝安县代为行使规划国土职能的单位签署的基建委托合同书(建房合作书)用地范围不明确,用地单位实际已建成并占用至今,通过地籍调查和分宗定界等程序确定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四)70 个历史遗留项目,按照《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规定》(粤府〔2009〕78 号)文的有关规定理顺经济关系后可视为完成确权。
(五)已划定拟申报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经核算,合法用地在大于 50%小于 60%之间的按照“两规”处理规定,简易处理后可确认为合法用地。
(六)《房屋所有权证》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66 号)处理,取得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和规划确认文件可认定为合法用地。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用地。

三、本规则在征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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