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配置和建设标准
为加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以下简称“公共资源”)的规划建设工作,确保公共资源设置科学、设计规范、实用适用,根据《宝安区城市更新公共资源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学校(幼儿园)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 学校的规划布点和建设规模应与其服务半径、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根据片区学校分布情况及学位需求统筹确定。小学服务半径为 500 米,初中与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半径为 1000 米。小学服务人口数小于 1.5 万的,按不低于 18 班、65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1.5-2 万的,按不低于 24 班、87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2-2.5 万的,按不低于 30 班、108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2.5-3 万的,按不低于36 班、13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初级中学服务人口数小于 3 万的,按不低于 18 班、90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3-5 万的,按不低于 24 班、12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5-7万的,按不低于36班、18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7-9万的,按不低于48班、24000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九年一贯制学校服务人口数小于 1.5 万的,按不低于 27 班、122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1.5-2 万的,按不低于36 班、163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2-3 万的,按不低于 45 班、204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服务人口数 3-3.5 万的,按不低于 54 班、24400 平方米用地面积配置。
第二条 幼儿园服务半径为 100-300 米,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按不低于每万人 15 个班 450 座学位标准配置。
第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设置在出入方便、环境安静的位置,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其出入口应直接临靠市政道路,且不宜设在小区车库(停车场)出入口附近。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建筑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市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且应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日照和通风。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于远离相邻建筑物方位。
第五条 幼儿园厨房应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首层厨房的进货通道不能与成品出口设置为同一出入口。
第六条 学校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宝安区配建中小学校建设投资验收标准指引(试行)》及《深圳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执行;幼儿园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宝安区配建幼儿园建设投资验收指引(试行)》执行。
第二章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设置标准第七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辐射半径为 800-1000 米,养老服务用房(含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星光之家等)应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组合设置,满足“医养结合”要求。
第八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服务人口数 5 万-7 万(含)的,按不低于 1700平方米(注:建筑面积,下同)设置;服务人口数 7 万以上的,按不低于 2000 平方米设置;服务人口数小于 5 万(含)的,按不低于 1400 平方米设置。养老服务用房根据社区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建设规模。社区常住人口数 3 万-5 万的,按不低于 1600 平方米设置;社区常住人口数 1.5 万-3 万的,按不低于 1100 平方米设置;社区常住人口数小于 1.5 万的,按不低于 750 平方米或人均 0.1 平方米用地面积的标准设置。
第九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群众上门方便、环境安静、交通便利的位置,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并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生产、贮存等场所,与学校、垃圾站点、机动车出入口等设施保持 10 米以上的物理间隔。
第十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设置为连续楼层的,连续楼层不得高于两层,并配置专用的室内楼梯和垂直式电梯。
第十一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位于建筑物首层的面积不得少于总面积的 60%,门面宽度不小于 10 米。
第十二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须符合住宅建筑要求,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用房应设置排烟通道。
第十三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满足患者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达到消防建设要求;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置污物运送的单独出口,可与消防逃生通道合并考虑;应符合国家《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规定,设置好污水排放管道,配建好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应独立设置,占地面积不小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面积的 1.5%,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 10 米,并设置隔离带,污水处理站管道连通每间临床科室,不得设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居民区等建筑物的地下室。污水处理管道连通污水处理站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每间临床科室,污水处理站有排入市政生活排水管道的入口。其它细部标准参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建标 163-2013)执行。养老服务用房应符合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满足无障碍需求,门外有安全的人行通道;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达到消防建设要求。
第十四条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墙面、顶棚应易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有推车(床)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撞措施。
2.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洗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便于清洁、消毒;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尘,防静电。
3.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易洁净、耐腐蚀、可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4.消毒间、卫生间、污物(洗)间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5.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建筑配件。卫生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洗手池和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6.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耐火、无污染的材料。
7.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应按《宝安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象设计指南》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章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再生资源回收站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 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根据服务面积、人流量和使用频率合理确定,具体依照《深圳市高品质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垃圾转运站应按规划人口、人均垃圾产生量、垃圾站转运能力等条件设置。
第十七条 垃圾转运站建设宜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可考虑附建式,并选在绿地、山边等区域或建地下式、半地下式。
第十八条 垃圾转运站选址应充分考虑其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各项污染指标应达到相应环保要求,安装便于启闭的卷帘门,设置可启闭的通风口。
第十九条 垃圾转运站应尽可能远离民居,与居民区住宅最小距离不得小于 8 米,设置在尽可能隐蔽、对居民干扰小且与居民门窗有良好隔离条件的地方,室内净高不低于 6 米。
第二十条 垃圾转运站应便于连接市政污水管网,排污管直径应≥300mm;站内应采用暗管排放渗漏液,站内排放管直径应≥200mm。室内外场地应平整并保持必要的散水坡度。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垃圾压缩装置的放置,垃圾转运站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垃圾转运站场地应满足垃圾运输车辆卸料及回车作业要求,以及满足垃圾运输车辆进出站及停车等待要求。
第二十二条 垃圾转运站的其它技术标准参照最新版《深圳市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基本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环卫工具房优先与垃圾转运站或公共厕所组合设置,具体参照最新版《深圳市环卫工具房建设和管理指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站应与垃圾转运站组合设置。
第二十五条 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环卫工具房和再生资源回收站的装修标准:一次装修到位,地面铺设防滑地砖,墙面瓷砖到顶,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灯具,通水、通电。
第四章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邻里中心)设置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党群服务中心、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用房、文化活动用房、老年活动中心、市民学习中心、书店、阅览室、储蓄所等公共资源,应充分整合、集中设置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或称“邻里中心”,下同)。其中:配置的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用房,每处面积应不低于 300 平方米;党群服务中心应与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用房组合设置,并根据功能设置、服务半径、社区人口等因素确定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1000-1500 平方米,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需求提高配置标准;文化活动用房面积根据服务的常住人口数量确定。其中,服务人口为 10-15 万人的,配置面积为 8000-10000 平方米;服务人口为 1-2 万人的,配置面积为 1000-2000 平方米;服务人口不足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 1 处 500 平方米以上的文化活动室;市民学习中心服务半径为 3000 米,设计规模应与服务区域常住人口数量相匹配,按不低于每万人 100 平方米标准配置。
第二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宜设置在群众出入方便、便于办事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等场所。
第二十八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连续楼层不宜高于三层;设置在连续楼层的室内必须配置楼梯和专用垂直式电梯。
第二十九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首层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且门面宽度不小于 6 米;建筑面积小于 100 平方米的,应设置在建筑物相对独立区域的首层。
第三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通风和采光符合住宅(办公)建筑要求,其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室内应方正,且无隔断、无阻隔,满足群众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一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装修标准: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应能满足老、弱、病、残人士的入厕需求,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门窗配套;
7.燃气管道铺设至外墙墙面,并预留阀门。
第五章 社区警务室和邮政用房设置标准
第三十二条 社区警务室应根据辖区面积、辖区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最高每 4000 户或 12000 人应设置社区警务室。
第三十三条 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应不小于 100 平方米,并按窗口接待区、业务办公区、备勤室、洗手间等功能进行间隔。
第三十四条 社区警务室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临靠市政道路位置,门面宽度应不小于 3.8 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有条件应设置紧急出警车专用车位。
第三十五条 邮政用房门面宽度应不小于 6 米。邮政用房和警务室应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公共资源集中设置。
第三十六条 社区警务室和邮政用房的装修标准: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洗手间墙面贴瓷砖,天花板刷乳胶漆,安装洁具;
4.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5.房间通电信、电视、有线网络;
6.门窗配套,并安装防盗设施。
第六章 公交首末站设置标准
第三十七条 公交首末站应优先配置在人口集中的居住区、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
第三十八条 公交首末站应临靠现状或具备近期建设条件的市政道路,避开交叉路口和小区主要车辆、行人出入口。
第三十九条 公交首末站应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地下一层。如具备条件,公交首末站应与公共厕所集中设置。
第四十条 公交首末站的规模应结合用地实际情况、规划的公交线路数、发车频率、候车乘客数、站内交通组织等因素综合确定,单线路公交首末站面积应不小于 1500 平方米,每增加一条公交线路,面积增加 600 平方米。
第四十一条 公交首末站内应合理安排调度室、监控室、司机休息室等站务用房;停车区域应具备充电桩建设条件。
第四十二条 公交首末站相关技术标准和装修标准,依照《深圳市大型建筑公交场站配建指引》执行。
第七章 公共停车场(库)和公共充电站设置标准
第四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优先配置在就业岗位集中的商业办公区、大型商业区、公共交通枢纽、口岸以及公共建筑等主要客流集散点。
第四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临靠现状市政道路,避开交叉路口和住宅区(商业区)车辆、行人主要出入口。
第四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独立占地;确实无法独立占地的,应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二层或地上楼层,与建筑物的自用停车场进行物理间隔。
第四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库)应不少于 100 个标准停车位。设置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二层或地上二层及以上的,应设置专门的人行通道,并按不低于每 100 个车位 1 部电梯的标准配备可直达地面的专用垂直式电梯。第四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的应充分考虑市民绿色出行需求,合理规划非机动车停放区域。
第四十八条 公共充电站应与公共停车场(库)组合设置,并按国家、省、市、区技术规范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应按规范配置停车场标识系统、场内智能监控系统和车辆进出管理系统。
第五十条 公共充电站和公共停车场(库)的装修标准应符合深圳市交警部门对停车场许可经营的验收标准。
第八章 净菜超市设置标准
第五十一条 净菜超市应结合所在区域常住人口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每 1-2 万人的服务规模,应设置 500-1500平方米的净菜超市;居住人口不足 1 万人的独立地段,应设置 1处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的净菜超市。
第五十二条 净菜超市室内净高不低于 4 米,设置两个以上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宽度大于 2.5 米,其他通道宽度不小于 2米;门面宽度不低于 4.5 米,门口坡道及室内通道等应符合无障碍设计基本要求。
第五十三条 净菜超市的布局应将其噪声和气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设置在建筑物首层,门面应临靠市政道路,整体布局应方正实用、通风采光良好。
第五十四条 净菜超市应配备便于接驳的三相供电、供水及排水排污设施,配置保洁工具存放室。
第五十五条 净菜超市的装修标准为:
1.室内地面铺设防滑砖;
2.室内墙面、天花板刷乳胶漆;
3.房间及走廊、楼梯、各功能房通电并安装灯具;
4.预留电信、电视和有线网络接口。
第九章 其它设置标准
第五十六条 公共资源须设置在便于居民识别和使用的区域;除专门规定外,物业室内横梁及消防管道等最低处离地面的距离不低于 3 米,套内面积实际使用率应不少于 70%。
第五十七条 广场、社区体育活动场地面积大于 420 平方米的,其宽度应不小于 15 米。
第五十八条 其他未详细规定的公共资源的设置标准,参照上述类似性质公共资源执行,具体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或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之装修标准,为满足公共资源一般使用功能的标准;装修工程造价控制标准由区发改部门根据公共资源的功能、用途等情况分类制定;公共资源的具体装修方案由专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标准由宝安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