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引
一、为保障城市更新活动中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规范宝安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宝安区范围内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动。宝安区城市更新局负责对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宝安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发布宝安区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标准指引。
四、城市更新项目搬迁人应参照本指引在宝安区范围开展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活动,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在申报实施主体确认时报区城市更新局备案,经备案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不得进行修改。
五、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搬迁人和被搬迁人应遵循平等、公平的原则,协商议定搬迁补偿安置事项,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应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回迁房屋的面积、地点和价格,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等相关事项。搬迁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物业分成)、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
六、为了保障更新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及搬迁补偿协议中产权置换(物业分成)未支付完的货币补偿款的履行,区城市更新局与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及其受托监管银行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监管金额为公共配套设施、搬迁补偿协议中产权置换(物业分成)的建安成本及未支付完的货币补偿款,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置换(物业分成)建安成本计算方法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置换(物业分成)建安成本=公共配套设施、产权置换(物业分成)建筑面积×单位面积建安成本(按当期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可采取保函形式履行保证责任,项目实施监管协议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更改。
七、区政府组织实施的城市更新项目,从区城市更新局建立的评估测绘预选库中抽取评估测绘单位。区城市更新局根据评估、测绘单位资质、业绩、信誉等情况,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一批评估测绘单位建立预选库。具体实施规则按经区财政局批准的预选采购方案实施。
八、评估、测绘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迎合当事人的不当要求,采取虚假宣传、承诺评估价格、给予回扣、诋毁他人抬高自己、虚假申报评估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城市更新拆迁补偿安置业务。对于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更新项目的评估、测绘活动,损害当事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的中介单位,纳入诚信库管理,中介单位的诚信信息由区城市更新局定期发布,并将评估、测绘中介单位违反规定情况反馈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九、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其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权利人不得再出具设立企业的经营性场地使用证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办理该区域内的企业设立登记。区域内的相关企业应当结合项目实施,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注销或者地址变更。
十、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提请产权登记部门严格审查更新改造范围内建筑物权属转移登记,涉及建筑物权属发生变更的,产权登记部门在变更前告知区城市更新局。
十一、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城市更新局函告区租赁部门,更新范围内建筑物办理房屋租赁业务应征求区城市更新局的意见。
十二、在城市更新单元计划、专项规划获得通过后,区土地监察部门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巡查,制止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十三、城市更新被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测绘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测绘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申请重新评估、测绘。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 日内组织双方同意的第三方重新评估、测绘。重新评估、测绘的结果为最终结果,双方应当认同。
十四、禁止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搬迁人搬迁,禁止被搬迁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城市更新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搬迁人与被搬迁人在搬迁补偿安置过程中争议较大的,由区城市更新局搭建三方协商谈判平台,并组织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的,可循法律规定的途径解决。
十六、本工作指引由区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十七、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