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更新公示公告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的公示行为,建立城市更新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强化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权益和政府利益,增强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结合我区更新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城市更新及其建设项目公示分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类。城市更新工作过程中涉及的公示公告行为,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拟定公示文件,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转综合科组织实施(现场展板由经办部门按照局领导签字确认的文件制定)。公示原则上需在分管局领导签字后两天内进行。
二、公示内容
1.更新意愿公示。
2.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
3.更新单元计划公告。
4.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草案及修改公示。
5.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公告。
6.建设用地许可证修改公示。
7.旧屋村范围认定公示。
8.土地确权公示。
9.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公示。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
11.总平面图修改公示。
12.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三、公示方式
1.媒体公示。通过报纸进行公示,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任选一家,以及《宝安日报》进行公示。
2.网络公示。通过宝安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示。
3.现场公示。由项目经办人在区城市更新局、项目所在街道办、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项目现场设置展板进行公示。
四、公示时间及公示意见处理
(一)公示时间
1.更新意愿公示时间:7 天。
2.更新单元计划草案公示时间:10 天。
3.更新单元计划公告时间:5 天。
4.更新单元专项规划草案及修改公示时间:30 天。
5.更新单元专项规划公告时间:5 天。
6.建设用地许可证修改公示时间:30 天。
7.旧屋村范围认定公示:10 天。
8.土地确权公示时间:5 天。
9.拟确认改造实施主体公示时间:7 天。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后公告时间:无。
11.总平面图修改公示时间:7 天。
12.其他未列明的公告公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意见处理各类公示意见收集、处理,依据相关政策执行。
五、公示费用
公示费用分项目单位承担和城市更新局承担两类。对于政策明确由项目单位承担公示费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支付公示费用,其余公示费用均由城市更新局承担。
上一篇:宝安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