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更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工作管理规则
一、为有效化解我区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切实加强源头防范,确保城市更新项目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关于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圳市宝安区城市更新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区城市更新局根据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风险状况,委托第三方对项目进行稳定风险评估,费用在区城市更新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三、对以下城市更新项目,必须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已发生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案件的项目;
(二)新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计划的旧住宅区改造项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其他项目。
四、评估报告应梳理出城市更新项目存在的风险点,分析风险点形成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化解措施。
五、评估结果根据梳理出的风险点程度,提出可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建议。
六、对于梳理出有风险点的城市更新项目,制定相应的维稳工作方案。
七、评估报告经区城市更新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并报区政法维稳部门备案。
八、评估报告经审批后,各相关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落实工作,不得推诿、扯皮。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化解合力。
九、街道办作为属地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好城市更新项目信访和维稳工作,发生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处置。
十、区政法维稳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贯彻落实不力引发重大不稳定隐患或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要及时通报,造成严重影响的,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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