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城市更新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市更新领域强区放权,实现审批提速提效,推动城市更新加快实施的工作部署,加强对城市更新全流程监督,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办好优质、高效、廉洁的城市更新项目,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应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主要领导应切实担起第一责任,亲自抓好部署,每年组织对所负责的城市更新重要环节、重点岗位进行廉洁性审查,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堵塞风险漏洞。分管领导应对分管部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对从事城市更新相关业务的党员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
第二条 区城市更新局按照市、区统一部署的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各街道、各区域均衡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并报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审定。片区规划应结合产业发展定位和要求,优先落实公共设施,综合考虑道路网格、自然条件、产权边界及实施难易等因素统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第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根据相关规定,科学确定开发强度和开发时序,明确公共设施配建内容,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用地性质、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等重要事项调整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相关内容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和《宝安日报》及“宝安政府在线”、项目现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
第四条 加强城市更新信息公开力度,涉及需要公示的事项,均应在区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网站或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开,不得虚构公开信息或选择性公开。区城市更新局应按需举办“城市更新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熟悉了解城市更新全流程、各环节事项,实现所有业务集中化、公开化、透明化办理,打造阳光工作平台。
第五条 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图纸。由区城市更新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规划验收。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行城市更新有关工作职责,严格把关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公共配套用房等的设计、验收、接管、运营监管等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
第六条 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相关职能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企业,区城市更新局应当拒绝办理有关城市更新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将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名单抄送区城市更新局。
第七条 相关部门参与城市更新业务的公职人员不得接受开发单位组织的吃请、娱乐活动,不得接受财物、礼品、有价证券等。
第八条 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事项,并答复有关当事人,不得故意拖延不办,更不得“吃拿卡要”。
第九条 与城市更新申报主体或开发单位的主要经营人员、法定代表人存在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参加有关决策会议和有关审批、执法、验收等事项。
第十条 区审计局依据工作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区纪委监察局组织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抽取城市更新项目进行专项监察,主要包括资料完整性、流程规范性、信息公开及时性等,重点检查土地性质调整、容积率调整、公共配套设施调整等重要事项的相关手续资料。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察局通过廉政约谈、明察暗访、廉政回访、专项监察、案件调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更新各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生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吃拿卡要”行为的,加大无为问责力度,严肃实施问责;对发生重大工作失误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或发生严重腐败案件的,一律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和“一案双查”,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对涉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城市更新项目;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申报主体和在递交申报材料和开发单位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应与区城市更新局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