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落实择优竞价和廉政风险防控有关要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财政投资、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招标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负责制定入围和定标规则,推动建设工程优质、高效。
第四条 入围和定标委员应按照既定的规则及正确的价值导向合理确定入围及中标单位;监督小组成员负责对入围和定标委员的投票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定标委员公平、公正用权。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招标人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告知性备案,并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处理招标投标的投诉,开展标后评估工作,对招标结果是否合理进行评估。
第六条 一次发包在 30 万元以上(含本数)、200 万元以下的建设施工工程及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50 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直接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统一招标,无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小型建设工程招标应按照《深圳市宝安区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次发包在 10 万元以上(含本数)、50 万元以下的工程设计可直接发包给小型建设工程承包商预选库中对应组别的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包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该按照“评定分离、定性评审、过程公开、票决定标”的原则进行,一般采用定性评审法,先评后定,再抽签确定中标人,定性评审法招标程序如下:
(一)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约定入围及定标方式、定标委员会人数及进入抽签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数等内容。(二)资格审查。招标人按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三)入围方式。当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名,招标人采用票决法确定 15 至 20 名正式投标人。当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 20 名(含本数),直接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四)入围清标。招标人依据本单位的入围工作规则制定入围清标报告,入围清标报告在票决入围时提交给区交易服务中心留存,同时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五)票决入围。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7 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入围委员会,入围委员会参照入围清标报告票决产生正式投标人。
(六)评标。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不打分、不排序的定性评审,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200 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经票决入围和评标环节后,可直接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 1 名中标人,不再进行定标环节。
(七)定标清标。招标人依据本单位的定标工作规则制定定标清标报告,定标清标报定标时提交给区交易服务中心留存,同时报招标人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或督查机构备案。
(八)票决定标。招标人按有关规定从区定标委员会成员库中随机抽取 7 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参照清标报告、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票决择优选出不少于 3 名投标人。经定性评审后,当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抽签定标环节的投标人数,直接进入抽签程序;当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名,应当重新招标。
(九)抽签中标。招标人从票决择优选出的投标人中,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专用抽签球机随机抽取1 名中标人。
第八条 单项合同价在 3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可采用直接抽签法,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直接抽签法仅适用于简单工程,涉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慎用直接抽签法。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合理报价、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差、诚信等级低、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入黑名单的投标单位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应参照区相关入围和定标工作指引制定本单位的入围和定标规则并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区入围和定标工作指引由区住房和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条 工程类货物采购、方案设计招标(含方案设计的一体化设计招标)、设计-采购-施工(EPC)招标及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其评标、定标方法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有关规定。实施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执行代建制相关规定,代建项目的工程服务、施工和材料采购执行《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 号文)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特殊建设工程的单项招标及预选招标,由区建筑工务局牵头另行制定特殊建设工程评定标规则,特殊建设工程的评定标方法、评定标委员会及监督小组的组建等按特殊规则执行。重大公共项目的方案设计(含前期概念性方案设计和方案设计一体化的各类设计)招标规则由市规土委宝安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票决入围及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的履职行为受本单位及区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十三条 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工务局)负责组建区入围和定标委员库,区入围和定标委员由宝安区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及区属企业中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岗在编人员组成。入围和定标委员库管理规定由区建筑工务局另行制定。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并组织对成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负责运营使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宝安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建筑工务局)负责组建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招标人需要聘请招标代理的,按照相关规定从招标代理库中抽签确定对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库管理规定由区建筑工务局另行制定。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库的更新和日常管理,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负责运营使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招标代理库的使用及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党委(党组)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组建工程建设廉洁性审查小组,对本单位的所有建设工程进行廉洁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制定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合规性,选择招标代理和评标专家的公平性、公正性等内容;招标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时,双方应附加签订廉洁承诺书。
第十六条 区纪检监察机关可随机抽查工程项目,在招标投标阶段进行实时廉洁性审查和监督;也可指定招标单位对其特定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廉洁性审查,审查情况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区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至少牵头组织 1 次对全区建设工程领域公职人员的专题廉政警示教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投诉、举报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报区纪检监察机关备案。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建设工程招投标;对领导干部打招呼、插手干预的情况,相关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区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宝安区其他招投标工作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由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为2 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